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學生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保證國家和學校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現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 號)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川教函〔2019〕274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以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的原則。認定結果作為學生申請或推薦獲得各類資助的依據。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了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評審領導小組、學校資助工作評審委員會、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班級評議小組的四級工作機制。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分管校領導、學生工作處、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分管領導、教師代表等人員組成,領導、監(jiān)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審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學校資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學校學生工作處領導、學生資助管理科負責人、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負責人、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由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負責人、輔導員等人員組成,負責本學院認定的具體宣傳、組織和審核工作;班級評議小組由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等工作。四級認定工作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在相應范圍內公示。
第六條 在班級評議小組中,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由學生民主推薦產生,人數應視班級總人數合理配置,不少于總人數的20%,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成員名單確定后應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開展: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非消費性債。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特殊群體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在學生資助政策范圍內優(yōu)先資助。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 平、當年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城市物價水平、不同專業(yè)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 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
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生活
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一般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
(一)特別困難
學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開支。符合下列情況的應優(yōu)先考慮:
1、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
2、家庭經濟困難且學生本人殘疾;
3、學生本人為孤兒,且無長期穩(wěn)定經濟來源;
4、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
5、父母一方因殘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
6、直系親屬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造成家庭嚴重負債的;
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性災禍,損失重大,造成家庭嚴重負債的;
8、除學生本人外,家庭有 2 個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子女,且難以提供其生活費和學雜費的;
9、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學生月均生活費不足學校所在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0%的;
10、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情況特別困難的。
(二)困難
學生及家庭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開支。符合下列情況的應優(yōu)先考慮:
1、孤兒但有親友或社會人士長期資助;
2、父母一方因殘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導致勞動能力較低的;
3、家庭供養(yǎng)人口較多且經濟來源不穩(wěn)定的;
4、單親家庭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性災禍,損失較大,短期內無法支持家庭必要生活開支的;
6、直系親屬或本人患嚴重慢性疾病,需長期高額費用治療的;
7、除學生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子女, 且難以提供其生活費和學雜費的;
8、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學生月均生活費接近學校所在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9、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的。
(三)一般困難
學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開支。符合下列情況的應優(yōu)先考慮:
1、父母均務農并缺少穩(wěn)定經濟來源;
2、父母一方失業(yè),另一方收入微薄,生活困難的;
3、除學生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教育子女,且難以提供其生活費和學雜費的;
4、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學生月均生活費低于學校所在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50%的;
5、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情況一般困難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申請表內容或佐證材料弄虛作假;
(二)在校外租房(因身體原因等特殊情況且經學校同意除外);
(三)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如購買中高檔通訊工具、高檔電腦(專業(yè)有相應要求的除外)、生活娛樂用品,穿著中高檔服飾或頻繁購買新衣服等;節(jié)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經常出入高檔餐廳、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等。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秋季進行一次,春季學期進行動態(tài)調整。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班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序為:
(一)提前告知。各二級學院按照學校要求,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本人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認定的學生須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細陳述申請理由,向班級評議小組提交特殊群體或有關家庭經濟特殊情況的佐證材料并須承諾所填報內容及上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學生提供的佐證材料可包括:
1、特殊群體佐證材料:貧困戶精準脫貧明白卡、下崗證、低保證、殘疾證、烈士證等相關佐證材料。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提供相關受災佐證材料。
3、學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員的大病支出佐證材料。
4、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特殊情況的佐證材料。
上學年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只需提交《申請表》,不再提交佐證材料。
(三)班級民主評議
1、材料審查:班級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佐證材料進行審查。及時通知材料不齊、情況描述不清、信息不準確的申請人補充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仍然要求參與認定的,須要求當事人提交書面特別說明。原則上材料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參與認定。
2、情況調查:對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類型、家庭收入、日常消費等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安排評議小組成員與申請人面談了解情況,并做好訪談記錄;遇特殊情況可開展深入調查,進行家訪或函訪,也可通過地方政府部門、學校相關部門、相關企業(yè)或有關當事人了解情況。
3、認定評議:認定評議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議小組成員介紹調查情況,依據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細則充分醞釀和評議,匯總各成員意見,達成一致。確定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并在《申請表》上簽寫意見后報送到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進行審核。對申請但未獲認定的學生,輔導員應做好溝通工作;對家庭經濟困難但因特殊原因錯過申請的學生,可由評議小組集體研究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補充辦理申請和評議。評議會議須到會 80%以上成員,會議須由評議小組組長(輔導員)主持,輔導員不能履職時,由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派老師參加并代履行職責。會議討論須做好記錄,存檔備查,內容嚴格保密,不得外泄。
(四)二級學院審核
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審核認定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認定結果。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后,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3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上報學校資助工作評審委員會。
(五)學校評審確定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評審委員會按規(guī)定審查各二級學院評審程序,提出我校本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議名單及困難等級。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在全院范圍內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學校審批,公示無異議后報四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六)建檔備案
各二級學院根據學校審批結果,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 息檔案,連同學生的《申請表》、佐證材料、調查記錄、評議記錄統(tǒng)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四川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tǒng);學校學生資助 管理機構整理匯總基本信息,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一條 為了提高認定和資助的精準度,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認定流程進行動態(tài)調整。二級學院應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需本人申請,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評審小組經評議審核并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備案后,可取消其認定資格。
1、學生因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導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的;
2、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者。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二條 各二級學院要建立健全評審機制,制定規(guī)范評審細則,按規(guī)定公示名額分配、評審進度、評審結果。在調查、評議過程中,須保護受助學生尊嚴及個人與家庭隱私,不得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堅決杜絕“貧困演講”、“選貧困生”等現象的發(fā)生;要充分結合學生在上一學段獲得資助的情況進行評議,不需要學生提供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 評議應結合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參考指標進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議,杜絕“一紙困難申請材料定困難生身份”現象的發(fā)生;不得強行分攤認定人數;二級學院要統(tǒng)一認定標準和尺度, 確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條 公示過程中,各級認定機構須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規(guī)制度,堅持信息簡潔、夠用原則。公示內容只包含學生姓名、學號、年級、專業(yè)班級、認定結果等基本信息, 不得將學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出生日期、貧困原因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嚴格審查通過網絡公示的項目和內容,公示期滿后及時撤下公示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科及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部門均分別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或郵箱,并通過校園網等形式向學生公布, 以便及時發(fā)現、調查、核實、處理問題,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評審領導小組及二級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工作小組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函、電話、實地走訪、座談等方式進行調查。若發(fā)現認定存在偏差或發(fā)現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情況,應及時糾正。如發(fā)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
2022年9月